5月28日,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《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》。條例規定,衛生部門須每日發布水質監測信息。新規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條例對水質安全提出嚴格要求,明確規定供水單位每天必須檢測水質,每天應向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。
審議過程中,有委員提出,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有上下級關系或業務關系,為防止主管部門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”,應當建立第三方水質監測與每日發布監測信息的機制。為此,條例明確規定,由衛生主管部門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,每天在當地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。
記者注意到,關于水質監測信息發布的周期,原擬規定“每月”發布,昨日表決通過的條例已改成“每日”發布。
條例規定,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的,供水主管部門責令供水單位限期改正、采取應急供水措施,并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,單位負責人也將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
另外,停水以后,供水單位要在24小時之內恢復供水,若不能恢復要采取臨時供水措施。